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宣告 楊文鐘 為禁治產人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禁字第188號宣告禁治產事件卷內文書。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宣告 楊文鐘 為禁治產人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禁字第188號宣告禁治產事件卷內文書。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