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鳳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3850號),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函授課程光碟貳拾柒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犯同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鳳怡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8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函授課程盜版光碟27片(本署99年度保管字第453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蘇鳳怡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8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且不得再議,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本件扣案之盜版函授課程光碟27片,係被告蘇鳳怡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應可認定。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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