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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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 朱秀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甲○○」記載,應更正為「朱秀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