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98年度執助典字第449號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詐欺等5罪,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聲字第2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6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並未予異議人易科罰金,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予撤銷上開執行命令,並為准予易科罰金之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本案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詐欺等5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月,原裁定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6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向本院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經本院於98年7月
7日以98年度聲字第3271號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有上開裁定1紙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正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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