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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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法官蔣有木
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