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7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中信局國內銀行處│93年11月12日│1,818,832元│PF0000000││││員會 林豐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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