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26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戊○○、丁○○、乙○○、丙○○、己○○、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所提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現地測量遭佔用之實際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9,204,56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04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1,482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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