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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