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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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賴見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再分別裁定自同年11月10日、97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等,則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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