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12,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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