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壹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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