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85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nvilleI.Dayaday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契約及居留證姓名為DayadayMinvilleI。(聲請狀所載與所提證物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