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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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