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83號

聲請人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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