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哲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鴻哲因竊盜等肆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任強 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拘役伍拾日│105年8月│本院106年│106年4月│本院106年│106年5月││││,如易科罰│11日│度易字第46│10日│度易字第46│2日││1│竊盜│金,以新臺││號││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肆拾日│106年2月│本院106年│106年5月│本院106年│106年6月│││妨害│,如易科罰│7日│度簡字第│16日│度簡字第│13日││2│公務│金,以新臺││645號││645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參拾日│104年12│本院106年│107年1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毀棄│如易科罰│月15日│度簡上字第│5日│度交簡上字│5日││3│損壞│金,以新臺││135號││第135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參拾日│104年12│本院106年│107年1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毀棄│如易科罰│月26日│度簡上字第│5日│度交簡上字│5日││3│損壞│金,以新臺││135號││第135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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