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635號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林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自民國96年起即住在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迄今,至其設籍地址則係其日後準備遷徙之處,此據被告 陳明 在卷。則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