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何明德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康雅慧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家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