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消債價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841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告 汪美蘭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
汪陳貴寶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