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一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李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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