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四號聲請人 蔡慈亮
蔡欣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強間 請求返還所有物(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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