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51、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凱南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一編號98所記載之「賴凱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更正為「賴凱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一編號98所記載之「賴凱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實為「賴凱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之誤載,至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則屬正確。 爰依 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