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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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七號聲請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及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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