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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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孫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惠蘭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 王凱琳 之債權人,被告對於王凱琳之借貸債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假債權,請求塗銷該假債權(核其真意應為請求確認該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淑瓊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695 號裁定(112.08.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抗 字第 10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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