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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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債務人 謝詩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詩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2日止累計32,552元正未給付,其中29,590元為消費款;1,76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㈡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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