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楷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蔡鎮豪
張國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6號、110年度偵字第15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案件,原定於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