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34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348號108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陳泰佑
廖慶齡 陳坊琪 廖玉頎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被告 吳承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