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王信勝
陳樞燁 被告 蔡勝瑀
李姿穎 王貞雅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