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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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841號聲請人 王秀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其燦 、 蕭麗娟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28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4年3月9日│15,00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4年3月9日│391124│├──┼──────┼──────┼───────┼──────┼────┤│002│105年12月2日│10,500,000元│107年4月30日│105年12月2日│391125│├──┼──────┼──────┼───────┼──────┼────┤│003│107年2月23日│15,000,000元│108年3月20日│107年2月23日│391123│└──┴──────┴──────┴───────┴──────┴────┘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