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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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33號聲請人 張永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110│││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2│││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普通股│1│27│││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普通股│1│22│││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6│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普通股│1│34│├──┼───────────────┼────────┼───┼──┼──┤│0007│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普通股│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