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3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維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76
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年度審易字第2161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練維翰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練維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
二、核被告練維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6次竊盜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貪圖不法利益而徒手竊取他人財物,行竊犯行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已造成損失,所竊得之不鏽鋼水溝蓋共32片均已變賣換現花用殆盡而無法返還,且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惟考量被告犯後一貫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盜物品│罪名及宣告刑│├──┼───────┼─────────┼──────────┼─────────┤│1│102年6月29日上│臺北市○○區○○路│不鏽鋼水溝蓋6片。│練維翰竊盜,累犯,│││午6時48分許│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處拘役伍拾伍日,如││││醫院││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6月30日上│臺北市○○區○○路│不鏽鋼水溝蓋5片。│練維翰竊盜,累犯,│││午7時42分許│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處拘役伍拾日,如易││││醫院││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9月6日上│臺北市○○區○○路│不鏽鋼水溝蓋4片。│練維翰竊盜,累犯,│││午7時54分許│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處拘役伍拾日,如易││││醫院││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9月8日凌│臺北市○○區○○路│不鏽鋼水溝蓋4片。│練維翰竊盜,累犯,│││晨5時50分許│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處拘役伍拾日,如易││││醫院││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9月10日上│臺北市○○區○○路│不鏽鋼水溝蓋5片。│練維翰竊盜,累犯,│││午6時19分許│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處拘役伍拾伍日,如││││醫院││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2年9月15日凌│臺北市○○區○○路│不鏽鋼水溝蓋8片。│練維翰竊盜,累犯,│││晨5時2分許│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處拘役伍拾捌日,如││││醫院││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