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495號
原 告 藍叔 和
被 告 郭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被告之住所
地位於臺中市西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
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