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智勇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張素霞 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
以撤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陳智勇及張素霞分同共有等語。惟
本院調取該土地繼承登記申登資料,查知除相對人2人外,
另有2人參與分割繼承登記,故聲請人僅對相對人2人聲請
調解,尚無從達成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目的。且本件調解
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