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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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91號附民原告 林育詩 附民被告 王嘉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抬頭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當事人欄附民原告「 林宥詩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育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附民字第139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抬頭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部分,正確記載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另當事人欄關於附民原告「林宥詩」部分,其正確姓名應為「林育詩」,是原裁定即有上開誤寫之顯然錯誤,而因此等錯誤尚不影響全裁定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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