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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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216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軒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至7所示之罪,雖曾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967號裁定、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合計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4年2月為重,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3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3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33號110年度訴字第73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51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3日110年8月13日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33號110年度訴字第73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7日110年9月7日110年11月3日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64號編號1至3所示案件,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9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5日111年4月25日111年4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3日備註1.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2號2.編號4至7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3日備註1.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2號2.編號4至7所示案件,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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