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61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周書玉 被告 徐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