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吳維川
林雅鋒 律師 劉志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被告 徐榮聰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林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顥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應以被告依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之一部判決協同原告就該判決附表所示土地之合夥事業財產清算結果為依據,而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認有於被告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系爭合夥事業財產業經 陳北緯 會計師出具鑑識會計報告專家意見書,並經兩造多次攻防表示意見,堪認已清算完結,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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