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聲沒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印章18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567號為緩起訴處分,不得再議後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偽造印章18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