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89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51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貳萬元㈡壹萬陸仟元㈢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㈡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