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25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筌荃工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相對人之名稱(狀載相對人與附表發票人名稱不一致),並確認狀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