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上訴人即被告KANSUEPIYA(中文姓名: 品亞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NSUEPIYA(中文姓名:品亞)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ANSUEPIYA(中文姓名:品亞,下稱品亞)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執行羈押,嗣於102年10月25日及同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已於第2次延長羈押被告2個月期限即103年2月24日屆滿前之103年1月23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