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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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ANSUEPIYA(中文姓名:品亞)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901號、102年度偵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NSUEPIYA(中文姓名:品亞)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KANSUEPIYA(中文姓名:品亞)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2年3月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於犯案後隨即離開現場,且為外國人士,於臺灣並無親戚,又即將面臨重罪之刑責及被害人家屬民事之求償,故認其羈押之原因尚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