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良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良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良吉前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737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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