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富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陳美利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