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原   告  羅源興
被   告  黃媛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零78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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