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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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借貸契約,致積欠如附表一所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1,717,620元,惟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95年9月,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10月起,以分108期,年利率9%,每月應償還23,262元之方式,償還前開債務。又聲請人另積欠如附表二所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自用住宅貸款3,413,052元,需按月償還約22,000元,合計每月應償還約45,262元。聲請人名下只有已設定擔保之自用住宅一戶,每月薪資僅有約40,000元,並無其他財產,已無能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每月實際收入約為40,000元,尚積欠債權人如附表一所示無擔保債務等事實,已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投保資料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除自用住宅1筆外,並無其他財產,且因積欠匯豐銀行約3,413,052元之自用住宅貸款,故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經扣除如附表二所示貸款金額後,仍不足清償如附表一所示債務一事,則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又聲請人主張因依其先前協商內容,應按月償還23,262元,另有匯豐銀行每月應償還之22,000元,合計按月需還款45,262元等事實,有協議書、存摺明細為證,亦堪信為真。本院衡酌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40,000元,若依約按月償還欠款,則聲請人每月已無餘錢可作為日常生活所用堪認聲請人確有顯然無法維持生活之情。從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無法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債務,即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如附表一所示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萬元債務之情事,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更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勇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無擔保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805,873元│├──┼────────────┼────────┤│二│國泰世華銀行│73,152元│├──┼────────────┼────────┤│三│日盛銀行│172,100元│├──┼────────────┼────────┤│四│英商渣打銀行│165,535元│├──┼────────────┼────────┤│五│遠東銀行│69,147元│├──┼────────────┼────────┤│六│安泰銀行│431,813元│├──┴────────────┼────────┤│合計│1,717,620元│└───────────────┴────────┘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灣土地銀行│2,349,000元│有抵押權擔保債務│├──┴────────────┼────────┼────────────┤│合計│2,3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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