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7年9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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