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期限至101年10月7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逾期時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為2.21%)加年息3.48%機動計算,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8年2月7日起不為繳款及信用惡用化情形,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99,985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8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39224││3月07日起││六九│││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60761││2月07日起││六九│││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224││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761││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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