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本院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八八二號刑事簡易判決),經其以所犯上開竊盜罪,其犯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並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八號裁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八八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