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已經進入審理程序,顯無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聲請人所涉販賣毒品部分,非為現行犯,僅憑證人口供片面之詞為依據,有違法律毋枉毋縱之精神另聲請人家中母親年邁,胞弟雙眼失明,急需治療及照料,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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