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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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156號),並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256號裁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於97年2月22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